貴州:關于對部分消防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參考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確保消防執法行為公正、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貴州省消防條例》和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于對部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立法目的和處罰原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確定是否處罰以及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選擇適用的活動。 第二章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原則 第三條 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應當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方針,遵循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合法、合理行使。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規定多種處罰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 第五條 同一時期、同一地區,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時,適用的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六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違法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第七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消防機構尚未掌握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消防機構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低幅度的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或較少種類,或者低于法定處罰幅度下限的處罰。減輕處罰罰款額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一年內因同一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消防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 (三)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消防執法人員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五)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發生火災事故后逃匿或者瞞報、謊報的; (八)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
第三章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實施
第九條 根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單位(場所)使用性質、規模,可以將違法行為劃分為嚴重、一般、較輕三種情形,分別對應罰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個量罰階次。同時存在兩個以上不同處罰階次情形的,參考較重階次進行裁量。 第十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進行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罰款階次: (一)嚴重違法 1.場所已構成重大火災隱患。 2.建筑面積在以下范圍內的場所: (1)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 (2)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商場、集貿市場; (3)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酒店、飯店; (4)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室內健身場館、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5)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二)一般違法 建筑面積在以下范圍內的場所: (1)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的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 (2)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3萬平方米以下的商場、集貿市場; (3)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1萬平方米以下的賓館、酒店、飯店; (4)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1萬平方米以下的室內健身場館、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5)建筑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三)較輕違法 1.建筑面積在以下范圍內的場所: (1)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的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 (2)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商場、集貿市場; (3)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的賓館、酒店、飯店; (4)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的室內健身場館、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5)建筑面積2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 (四)減輕處罰情形 除第七條明確的減輕處罰情形外,對建筑面積在以下范圍內的場所,執法辦案單位可以根據違法整改、社會影響等案件實際情況,在當事人主動申請減輕處罰的情況下,實施減輕處罰: 1.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場、集貿市場; 2.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賓館、酒店; 3.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 第十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進行處罰,應當按照下表確定罰款階次: (一)嚴重違法 1.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人員密集場所和非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液體或氣體儲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商場、集貿市場,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酒店、飯店,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室內健身場館、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娛樂場所,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存在下列火災隱患的: (1)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的; (2)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20%以上,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20%以上,但不影響系統整體運行的;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嚴重損壞或者癱瘓,無法使用的,或者防火門嚴重損壞10處以上,防火卷簾等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嚴重損壞5處以上,無法使用的; (4)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設置的形式和數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2.臨時用房建筑面積之和5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20萬立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民用建筑內部裝修施工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現場存在以下火災隱患的: (1)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急照明、滅火器的; (2)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20%以上,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20%以上,但不影響系統整體運行的; (3)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嚴重損壞或者癱瘓,無法使用的。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設置的形式和數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3.造成人員死亡、重傷或者直接財產損失達到較大以上火災等嚴重后果的。 4.場所已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 (二)一般違法 1.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3萬平方米以下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液體、氣體儲量1000立方米以上1萬立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3萬平方米以下的商場、集貿市場,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1萬平方米以下的賓館、酒店、飯店,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1萬平方米以下的室內健身場館、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存在下列火災隱患的: (1)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的; (2)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20%以上,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20%以上,但不影響系統整體運行的;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嚴重損壞或者癱瘓,無法使用的,或者防火門嚴重損壞5處以上,防火卷簾等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嚴重損壞3處以上,無法使用的; (4)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設置的形式和數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2.臨時用房建筑面積之和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10萬立方米以上20萬立方米以下的建筑施工工地,民用建筑內部裝修施工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的施工現場存在以下火災隱患的: (1)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急照明、滅火器的; (2)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20%以上,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20%以上,但不影響系統整體運行的;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設置的形式和數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3.造成火災等嚴重后果的。 (三)較輕違法 1.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液體或氣體儲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筑面積大于3萬平方米的商場、集貿市場,建筑面積大于1萬平方米的賓館、酒店、飯店,建筑面積大于1萬平方米的室內健身場館、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娛樂場所,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存在下列火災隱患的: (1)防火門嚴重損壞10處以下,防火卷簾等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嚴重損壞5處以下,無法使用的; (2)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20%以下,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20%以下,但不影響系統整體運行的。 2.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3萬平方米以下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液體、氣體儲量1000立方米以上1萬立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3萬平方米以下的商場、集貿市場,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1萬平方米以下的賓館、酒店、飯店,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1萬平方米以下的室內健身場館、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存在下列火災隱患的: (1)防火門嚴重損壞5處以下,防火卷簾等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嚴重損壞3處以下,無法使用的; (2)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20%以下,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20%以下,但不影響系統整體運行的。 3.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液體、氣體儲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商場、集貿市場,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的賓館、酒店、飯店,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的室內健身場館、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面積2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娛樂場所,面積2500平方米以下的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存在下列火災隱患的: (1)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的;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嚴重損壞或者癱瘓,無法使用的或者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嚴重損壞1處以上,無法使用的; (3)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設置的形式和數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4.臨時用房建筑面積之和5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20萬立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民用建筑內部裝修施工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現場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20%以下,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20%以下,但不影響系統整體運行的; 5.臨時用房建筑面積之和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10萬立方米以上20萬立方米以下的建筑施工工地,民用建筑內部裝修施工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的施工現場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20%以下,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20%以下,但不影響系統整體運行的; 6.其他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7.一般單位造成發生火災等后果的。 (四)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 除第七條明確的減輕處罰情形外,對以下情況,執法辦案單位可以根據違法整改、社會影響等案件實際情況,在當事人主動申請減輕處罰的情況下,實施減輕處罰: 1.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5%以下的。 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5%以下,且不影響系統整體運行的。 3.單類消防設施系統功能損壞率在10%以下且不影響整體功能的。 4.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人員密集場所。 (五)不予處罰情形 除第六條明確的不予處罰情形外,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存在的問題和故障,單位已自行發現、告知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且已落實保證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的。 第十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進行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罰款階次: (一)嚴重違法 1.損壞、擅自拆除、停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導致系統整體無法正常使用的; 2.發生火災,或違法行為導致火災危害擴大的; 3.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 (二)一般違法 1.損壞、擅自拆除、停用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消火栓、防煙排煙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系統組件,導致系統局部無法正常使用的; 2.挪用消防設施、器材3處以上的。 (三)較輕違法 其他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 (四)不予處罰情形 因室內裝修、設備維護等確實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已書面報經消防安全責任人同意、告知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并落實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且不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第十三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進行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罰款階次: (一)嚴重違法 1.非初次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導致人員無法從該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行,且不能當場改正的。 2.其他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2處以上的。 3.違法行為引起火災或導致火災危害擴大的。 4.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 (二)一般違法 1.初次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導致人員無法從該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行,且不能當場改正的。 2.非初次發現存在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較輕違法 其他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第十四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進行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罰款階次: (一)嚴重違法 1.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5處以上,無法當場改正的。 2.占用防火間距導致建筑之間實際防火間距不足規范要求的50%以上,且無法當場改正的。 3.發生火災,或違法行為導致火災危害擴大的。 4.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 (二)一般違法 1.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3處以上,無法當場改正的; 2.占用防火間距,導致建筑之間實際防火間距不足規范要求的80%以上,且無法當場改正的。 (三)較輕違法 其他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情形。 第十五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進行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罰款階次: (一)嚴重違法 根據消防車通道總長度 1.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造成消防車無法通行的。 2.占用消防車通道部分長度占建筑消防車通道總長度50%以上且無法當場改正的。 3.發生火災時影響滅火救援的,或違法行為導致火災危害擴大的。 4.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核對重大火災隱患標準) (二)一般違法 1.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且當場無法改正,給消防車通行帶來困難的。 2.占用消防車通道部分長度占建筑消防車通道總長度20%以上且無法當場改正的 (三)較輕違法 其他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且當場無法改正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進行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罰款階次: (一)嚴重違法 1.在消防救援窗設置障礙物,影響逃生、滅火救援且無法當場改正的。 2.在其他門窗上設置障礙物,數量占門窗總數50%以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 (二)一般違法 在其他門窗設置障礙物,數量占門窗總數30%以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 (三)較輕違法 在其他門窗設置障礙物數量占門窗總數30%以下,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 (四)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 除第七條明確的減輕處罰情形外,對建筑面積在以下范圍內的場所,執法辦案單位可以根據違法整改、社會影響等案件實際情況,在當事人主動申請減輕處罰的情況下,實施從輕或減輕處罰: 1.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場、集貿市場; 2.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賓館、酒店; 3.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 第十七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進行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罰款階次: (一)嚴重違法 1.已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責令改正期滿后,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或未通過停業、停用等措施主動消除火災隱患危害的。 2.有3條以上一般火災隱患,完全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二)一般違法 1.有3條以上一般火災隱患,未按時按規定整改完畢的。 2.有未滿3條一般火災隱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3.已構成重大火災隱患,雖未完成整改,但及時采取實質性措施整改隱患,或通過停業、停用等措施主動消除火災隱患危害的。 (三)較輕違法 其他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情形。 第十八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進行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罰款階次: (一)嚴重違法 1.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的; 2.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75%; 3.在廠房、庫房、商場中設置員工宿舍的。 (二)一般違法 1.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報警和滅火系統不符合消防標準的; 2.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的防火間距不符合標準,但在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75%以上的。 (三)較輕違法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進行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罰款階次: (一)嚴重違法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經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產品種類在3類以上,或數量在30件以上的。 3.涉案消防產品貨值金額十萬元以上的。 應責令停產停業的嚴重違法情形: 1.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消防產品的種類占所選用消防產品類別總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消防產品造成重大火災隱患的。 3.其他經集體討論認為應當責令停產停業的情形。 (二)一般違法 1.經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產品種類為2-3類,或數量為11-30件的。 2.涉案消防產品貨值金額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三)較輕違法 1.經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產品種類為1類且數量在10件以下的。 2.涉案消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三萬元的。 (四)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 除第七條明確的減輕處罰情形外,對建筑面積在以下范圍內的場所,執法辦案單位可以根據違法整改、社會影響等案件實際情況,在當事人主動申請減輕處罰的情況下,實施從輕或減輕處罰: 1.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場、集貿市場; 2.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賓館、酒店; 3.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 第二十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進行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罰款階次: (一)嚴重違法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經改正,仍有3處以上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 3.公眾集聚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二)一般違法 1.經改正,仍有2處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 2.除公眾集聚場所外的其他人員密集場所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三)較輕違法 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進行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罰款階次: (一)嚴重違法 1.提供虛假從業資格材料。 2.偽造消防技術服務文件的。 3.出具的消防技術服務文件5項以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4.在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中,出具的消防技術服務文件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5.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3項及以上建筑消防設施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6.經維修、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存在3項及以上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應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的嚴重違法情形: 1.經維修、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發生火災時未發揮應有的作用導致人員傷亡、損失擴大的。 2.其他經集體討論認為應當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的情形。 (二)一般違法 1.出具的消防技術服務文件3項以上5項以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2.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2項建筑消防設施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3.經維修、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存在2項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較輕違法 其他出具的消防技術服務文件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或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依據《貴州省消防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進行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罰款階次: (一)嚴重違法 臨時用房建筑面積之和5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20萬立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民用建筑內部裝修施工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現場未配置滅火器材的。 (二)一般違法 臨時用房建筑面積之和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10萬立方米以上20萬立方米以下的建筑施工工地,民用建筑內部裝修施工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的施工現場未配置滅火器材的。 (三)較輕違法。 1.臨時用房建筑面積之和2500平方米以下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10萬立方米以下的建筑施工工地,民用建筑內部裝修施工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的施工現場未配置滅火器材的。 2.其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未配備滅火器材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依據《貴州省消防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進行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罰款階次: (一)嚴重違法 1.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 2.場所進行改建、擴建、室內裝修面積占場所原有面積50%以上的。 (二)一般違法 場所進行改建、擴建、室內裝修面積占場所總面積20%以上的。 (三)較輕違法。 1.僅變更場所名稱、消防安全責任人,未變更地址、使用性質或者未進行改建、擴建、室內裝修。 2.場所進行改建、擴建、室內裝修面積占場所總面積20%以下的。 3.其他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場所名稱、消防安全責任人、使用性質或者進行改建、擴建、室內裝修未向消防救援機構重新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行為。 (四)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 初次違法,經消防救援機構檢查后在三個工作日內申報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或主動停業整改的。 本條所指的改建、擴建、室內裝修是指變更場所原有功能分區和部局,導致場所防火分隔、人員安全疏散條件、建筑構件及室內裝修材料耐火極限、消防設施設置情況等消防安全條件改變的施工行為。 第二十四條 依據《貴州省消防條例》第五十條進行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罰款階次: (一)嚴重違法 1.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的建筑消防設施類別在4類以上。 2.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設施之一的。 3.設置、配置的建筑消防設施存在4類以上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導致無法使用的。 4.違法行為導致火災危害擴大的。 (二)一般違法 1.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的建筑消防設施類別在2類以上。 2.除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設施之一的。 3.設置、配置的建筑消防設施2類以上建筑消防設施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導致無法使用的。 (三)較輕違法 其他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設置的建筑消防設施局部區域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設置且不影響整體運行的,可以按照處罰階次從輕或下浮一個階次處罰。 第二十五條 依據《貴州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一條進行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罰款階次: (一)嚴重違法 1.在5處以上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5處的。 2.破壞建筑物的防火分區或防煙分區3個以上,且無法當場改正的。 3.堵塞消防車通道占建筑消防車通道總長度50%以上且無法當場改正或造成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堵塞、遮擋建筑物的排煙(窗)口、送風口5處以上的。 4.占用消防設施操作場地或在高層建筑登高操作面導致消防車無法???、操作的。 5.在消防救援窗設置障礙物,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在5個以上或占比50%以上,其它門窗上設置障礙物,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 6.在5個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附近堆放物品或停放車輛導致無法使用的。 (二)一般違法 1.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3處以上的。 2.破壞建筑物的防火分區或防煙分區且無法當場改正的。 3.堵塞消防車通道占消防車通道總長度20%以上且無法當場改正或造成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堵塞、遮擋建筑物的排煙(窗)口、送風口3處以上的。 4.占用消防設施操作場地面積占該操作場地面積50%以上或在高層建筑登高操作面設置的障礙物影響消防車???、操作的。 5.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煙窗設置障礙物,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或在3個以上其它門窗上設置障礙物,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 6.在3個以上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附近堆放物品或停放車輛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 (三)較輕違法 除上述嚴重違法和一般違法階次規定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依據《貴州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三條進行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罰款階次: 1.已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責令改正期滿后,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或未通過停業、停用等措施主動消除火災隱患危害的。 2.有3處以上一般火災隱患,完全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二)一般違法 1.有3處以上一般火災隱患,未按時按規定整改完畢的。 2.有未滿3處一般火災隱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3.已構成重大火災隱患,雖未完成整改,但及時采取實質性措施整改隱患,或通過停業、停用等措施主動消除火災隱患危害的。 (三)較輕違法 其他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情形。
第四章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
第二十七條 違法行為人有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情節,但參考標準未規定相關情節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對未納入參考標準的處罰條款,由各執法單位在實際執法工作中,綜合違法主體、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進行裁量。 第二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時,應當全面收集與裁量情節相關的證據,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在調查取證中予以體現。在行政處罰集體議案記錄、呈請審批表中,應提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額度的建議,并說明處罰裁量的事實和理由等情況。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明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包括具有法定減輕情節的內容和依據,增強法理性,但不得引用裁量標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所稱“以上”“以下”,涉及處罰幅度的均包括本數;不涉及處罰幅度“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條 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按照最高罰款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七十劃定嚴重違法、一般違法和較輕違法的罰款區間(如:罰款金額區間為五千元至五萬元,則嚴重違法的罰款區間為三萬五千元至五萬元,一般違法為一萬五千元至三萬五千元,較輕違法為五千元至一萬五千元)。
第三十一條 各支隊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本級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定的消防違法行為制定自由裁量標準,或在本標準規定范圍內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總隊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參考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7月28日印發的《貴州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處罰裁量參考標準(試行)》(黔公消〔2011〕69號)、2019年8月1日印發的《貴州省消防救援總隊關于對部分消防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參考標準(試行)》(黔消〔2019〕26號)同時停止執行。
來源 | 貴州省消防救援總隊、海灣消防公司
海灣消防公司主營:海灣消防報警系統銷售,消防設備安裝,海灣氣體滅火、海灣電氣火災、消防水噴淋系統施工安裝,售后維修,海灣消防網站:http://www.restyleitthrifts.com/;海灣消防服務熱線:4006-598-119